21/11/2023, 16:20 ⽂书全⽂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MPLip4EWDjgderN8fueacHOlBahfsZFBnLVy4KhlUqEAn6BD7lEg4 … 1 / 11 嗥照尚峰钢铁有限公司、⽇照东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民事⼆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案 号 发布⽇期 2023-06-19 浏览次数 82 山东省⽇照市中级⼈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 鲁 11 民终 1143 号 上诉⼈(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照尚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照市东 港区涛雒镇厦门路与临钢路交汇处 ( 钢铁配套产业园内 ) ,统⼀社会信⽤代码 91371102MA3NH7Y015 。 法定代表⼈:刘太勇,执⾏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王成⽔,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刘贤强,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照东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 地⽇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东路 1000 号华润置地广场 1 号楼 41 层,统⼀社会信⽤代 码 91371102MA3D9JUY4N 。 法定代表⼈:张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李秀巧,山东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葛均云,山东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照市东港区 ×× 服务中⼼,住所地⽇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中盛路 9 号,统⼀社会信⽤代码 12371102 MB 28236257 。 法定代表⼈:董书儒,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宋佰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杨丽,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照尚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峰公司)因与被上诉⼈⽇照东港 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城投公司)及原审第三⼈⽇照市东港区 ×× 服务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不服⽇照市东港区⼈民法院( 2022 )鲁 1102 民 初 650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3 年 5 ⽉ 8 ⽇⽴案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进⾏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 )鲁 11 民终 1143 号 21/11/2023, 16:20 ⽂书全⽂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MPLip4EWDjgderN8fueacHOlBahfsZFBnLVy4KhlUqEAn6BD7lEg4 … 2 / 11 尚峰公司上诉请求: 1. 撤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1 )尚峰公司 于判决⽣效后六个⽉内腾空并返还涉案⼚房︔( 2 )尚峰公司⽀付东港城投公司案 涉⼚房占有使⽤费(占有使⽤费⾃ 2022 年 1 ⽉ 15 ⽇起至实际返还之⽇⽌,按照 5972.6 元/天计算,扣除 2022 年 1 ⽉ 15 ⽇至 2022 年 12 ⽉ 31 ⽇期间 6 个⽉的占有使⽤ 费)︔( 3 )东港城投公司向尚峰公司⽀付投资物损失 4181557.48 元︔( 4 )东港城 投公司向尚峰公司⽀付鉴定费 157000 元︔ 2. ⼀、⼆审诉讼费均由东港城投公司承 担。事实和理由:⼀、关于腾空并返还案涉⼚房问题,应给予尚峰公司合理腾空 拆移时间,以 6 个⽉为宜。根据⼀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尚峰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对案涉⼚房及租赁场地进⾏⼀定的装修及建设投资,且尚峰公司属于 “ 招商引资 ” 进 驻企业,购置安装了⼤量设备、修建设施,腾空案涉⼚房及场地需要耗费巨⼤的 ⼈⼒、物⼒及时间。根据评估报告记载的内容来看,可拆移部分既包括⽣产线、 剪板机、起重机等⼤型机器设备,也包括电缆电线、桥架、⾏⼈梯等埋入地下线 路设备,还包括办公等⽇常⼯作⽣活设备,可见,尚峰公司腾空返还案涉⼚房和 场地,因设备复杂、数量繁多、接受场地不易寻找等,需要耗费⼤量的时间,⼀ 审法院未给予尚峰公司合理腾空时间,有违公平原则。⼆、关于案涉⼚房占⽤使 ⽤费问题,应当减免尚峰公司 2022 年 1 ⽉ 15 ⽇起至 2022 年 12 ⽉ 31 ⽇期间 6 个⽉占⽤ 使⽤费。根据《山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案》第⼀项普 惠性服务业纾困扶持政策第 6 条规定,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 ⾏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微企业和个体⼯商户承租国有房屋, 2022 年减免 6 个⽉租 ⾦,省内其他低风险地区减免 3 个⽉租⾦。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房屋业主应 按规定⾜额减免,国有参股企业的房屋业主可按国资参股比例减免。涉及转租、 分租国有房屋的,国有企业、⾏政事业单位要将减免房屋租⾦落实到最终承租 ⽅。尚峰公司承租的案涉⼚房符合上述规定的减免优惠条件,且东港城投公司在 之前承租期间均进⾏了相应减免。三、东港城投公司应当⽀付尚峰公司投资物损 失 4181557.48 元。根据⼀审认定的事实,尚峰公司购置设备、修建设施等投资项⽬ 并未涉及对⼚房主体结构的改造,可以认定东港城投公司同意尚峰公司的建设投 资⾏为。据此,价格评估报告中所载明的全部设备、设施等物品均是尚峰公司的 投资物,并非装饰装修物品。尚峰公司投资物的修建是在取得东港城投公司许可 的情况下进⾏的,现东港城投公司要求尚峰公司腾空搬离,应对不可拆移的投资 物现值进⾏全额赔偿。⼀审法院以东港城投公司在案涉⼚房未取得建设⼯程规划 许可证的情形下出租给尚峰公司为由认定案涉⼚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认定双⽅各 21/11/2023, 16:20 ⽂书全⽂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MPLip4EWDjgderN8fueacHOlBahfsZFBnLVy4KhlUqEAn6BD7lEg4 … 3 / 11 承担 50% 责任,该过错责任比例不当,东港城投公司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过错责 任。东港城投公司系国有企业,遵照⽇照市东港区 ×× 服务中⼼的安排建设案涉⼚ 房,对建设⼚房需要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续这⼀常识应当明知,其 违法建设,过错程度更重。尚峰公司作为经⽇照市东港区⼈民政府 “ 招商引资 ” 进驻 的企业,案涉⼚房作为⽣产车间亦是作为政府单位的⽇照市东港区 ×× 服务中⼼安 排东港城投公司建设,尚峰公司作为民营企业,作为善意⼈,有充分理由相信案 涉⼚房具有合法建设⼿续,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即便尚峰公司对租赁物的相关⼿ 续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定过错,该审查义务也不能等同于政府⾏政或事业机 关的合法建设义务。四、东港城投公司应当⽀付鉴定费 157000 元。尚峰公司⼀审 提起反诉,要求东港城投公司赔偿投资物损失,并对投资物损失申请了价格评估 鉴定。⼀审判决双⽅按照过错比例分担了鉴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审认定东 港城投公司向尚峰公司赔偿投资物损失,即⽀持了尚峰公司的反诉请求,鉴定费 作为⼀项必要⽀出,应当全部由东港城投公司承担。 东港城投公司辩称,⼀、关于 6 个⽉腾空期限问题。双⽅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 赁期限 3 年,到期续租,到期前 4 个⽉可以通知对⽅终⽌合同,承租⽅应于合同届 满之⽇或⾃实际接到书⾯通知后的 4 个⽉届满之⽇前将房屋腾清交回。双⽅租期至 2022 年 1 ⽉ 14 ⽇满 3 年, 2021 年 8 ⽉ 10 ⽇东港城投公司依据合同约定通知尚峰公司到 期后不再续租,尚峰公司应于合同到期后即腾空并返还⼚房,但其迟迟不予返 还,至今已有 16 个⽉,严重侵害了东港城投公司的合法权益,尚峰公司无理由再 拖延履⾏腾空返还租赁物。⼆、关于占⽤费减免问题。合同租赁期满且出租⼈明 确表⽰不续租的情况下,双⽅的租赁关系已经结束。⾃ 2022 年 1 ⽉ 15 ⽇,双⽅之间 就⼚房占⽤形成的是非法侵占的侵权关系,无论是否疫情期间,尚峰公司都应参 照租⾦标准⽀付占⽤费,不存在减免依据。且《实施⽅案》仅为政策性倡导,不 具有法律强制性效⼒。三、关于投资损失赔偿问题。⾸先,即使租赁合同无效, 但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尚峰公司已实现合同⽬的,东港城投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 偿责任。尚峰公司的设备、机械、⽣产线投资属于结合其经营规模、⽅式等需要 进⾏的投资,是⾃⼰独⽴经营活动的⾏为,应属其经营成本⽽不属于装修、扩 建,不属于合同无效的赔偿范围。且机器设备可拆卸再利⽤,未与⼚房形成不可 拆分的添付,尚峰公司应⾃⾏拆除,将⼚房恢复原状。尚峰公司在场地上进⾏的 办公室、宿舍等临时建筑,属于活动板房,且无相关审批⼿续,可以拆卸利⽤, 应⾃⾏拆除,恢复原状。如合同有效,租赁期满,尚峰公司应返还⼚房,相关不 21/11/2023, 16:20 ⽂书全⽂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MPLip4EWDjgderN8fueacHOlBahfsZFBnLVy4KhlUqEAn6BD7lEg4 … 4 / 11 可拆除的投资扩建、装修等归东港城投公司所有。如合同无效,尚峰公司反⽽能 获得装修、扩建赔偿,属于因违法⾏为获利,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国储钢联 (⽇照)⾦属加⼯有限公司为尚峰公司与他⼈合资企业,尚峰公司仅持股 50% ,国 储钢联(⽇照)⾦属加⼯有限公司使⽤案涉⼚房,属于尚峰公司违法转租⾏为, 国储钢联(⽇照)⾦属加⼯有限的损失应由尚峰公司承担。综上,⼀审判决东港 城投公司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错误。四、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先,尚峰公司 在合同期满的情况下应无条件腾空返还⼚房,即便合同无效,尚峰公司的合同⽬ 的也已实现,东港城投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评估费。其次,尚峰公司评 估时将可拆移、不可拆移的购置或修建的投资物全部纳入评估范围,有失公平, 应仅就不可拆的部分评估。经评估全部可拆、不可拆的现值(包括国储钢联(⽇ 照)⾦属加⼯有限公司)为 18876001.5 元,⼀审判决东港城投公司赔偿 2090778.74 元,仅占 11% ,东港城投公司应仅承担评估费的 11% ,即 17270 元,⼀审判决东港 城投公司承担鉴定费的 50% ,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照市东港区 ×× 服务中⼼述称,⽇照市东港区 ×× 服务中⼼已按照投资协议及 补充协议履⾏义务,对于尚峰公司与东港城投公司之间关于⼚房租赁的权利义 务,与⽇照市东港区 ×× 服务中⼼无关。 东港城投公司向⼀审法院起诉请求: 1. 判令尚峰公司返还东港城投公司位于⽇ 照市东港区 ×× 镇 ×× 路 ×× 路以南的⼚房︔ 2. 尚峰公司⽀付东港城投公司⼚房占⽤费 6055.6 元/⽇,直至返还之⽇(至 2022 年 3 ⽉ 18 ⽇占⽤费 381500 元)。 尚峰公司向⼀审法院反诉请求: 1. 判令东港城投公司向尚峰公司⽀付购置或修 建设施、设备、添附物等投资物补偿款共计 18876001.5 元︔ 2. 反诉费、鉴定费均由 东港城投公司承担。 ⼀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 年 11 ⽉ 26 ⽇,东港城投公司作为出租⼈(甲⽅)与 尚峰公司作为承租⼈(⼄⽅)签订《⼚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 甲⽅是政府属 下国有企业,受东港区 ×× 服务中⼼委托,由甲⽅投资并按⼄⽅企业设计要求建 设,⽤于⼄⽅⽣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及⼚房,并负责签订及履⾏此⼚房租赁合 同。⼄⽅是 “ 东港区 ×× 服务中⼼ ” 招商引资,已经落户于钢铁产业园区的民营企 业。双⽅为落实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扶植政策,在平等、⾃愿的基础上,就甲⽅投 资建设的场地、⼚房的使⽤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第⼀条租赁标的物基本情况 1. 租 赁标的物是由甲⽅根据⼄⽅与⽇照市东港区 ×× 区服务中⼼签订的投资协议兴建, 原计划采⽤先租后让的模式,后因政府规划意向变动,由⼄⽅租赁使⽤。 2. ⼚房坐 21/11/2023, 16:20 ⽂书全⽂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MPLip4EWDjgderN8fueacHOlBahfsZFBnLVy4KhlUqEAn6BD7lEg4 … 5 / 11 落于⽇照市东港区 ×× 路以南、厦门路以东,⼚房总建筑⾯积 19209.96 平⽅⽶,东西 ⾛向建设,东西长 264.6 ⽶,南北长 72.6 ⽶,共分三跨 , 每跨宽 24 ⽶,重钢结构,⼚ 房内配⼤型起重机 3 台,⼚房道路、配电、供⽔设施齐全。 4. 对于⼚房北侧空地, 在甲⽅不进⾏建设使⽤的前提下,⼄⽅可免费使⽤,如甲⽅需要建设使⽤,⼄⽅ 需无偿腾空。⼄⽅使⽤过程中整体上要符合产业园区统⼀规划及产业园区的绿化 要求︔第⼆条⼚房的使⽤范围⼄⽅租赁⼚房保证⽤于合法经营且不得进⾏转租︔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租⾦计算起始⽇ 1. 租赁期 3 年,到期后续租,但因政府规划调整 ⽤到该地块需提前终⽌合同的除外。 2. 甲⽅将场地及⼚房交付⼄⽅使⽤之⽇为租⾦ 计算起始⽇︔第四条租⾦标准 1. 根据甲⽅、⼄⽅与产业园区的会议精神,标的物租 赁费⽤按每年贰佰贰拾万元(⼩写¥ 2200000 元)计算,其中不含税⾦额 ¥ 2000000 元,增值税税⾦¥ 200000 元,租赁押⾦壹拾万元(⼩写 10 万元),租⾦ 和租赁押⾦采⽤先缴费后使⽤的⽅式,按年⼀次性缴纳,并在每年的⼗⼀⽉⼗五 ⽇前⽀付︔第六条⼚房的交付与返还 3. ⼚房的返还①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租赁期限 届满前,任何⼀⽅对于⼄⽅继续履⾏本合同没有提出异议,则本合同延续履⾏。 如双⽅另⾏签订了新的租赁协议或补充协议,双⽅按照新的协议履⾏。②本合同 租赁期限届满前,任何⼀⽅向对⽅提出终⽌本协议,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四个 ⽉通知对⽅,⼄⽅应于本合同届满之⽇或⾃⼄⽅实际接到甲⽅书⾯通知后的四个 ⽉届满之⽇前将房屋腾清交付甲⽅︔第七条维修、装修 3. 甲⽅同意⼄⽅对所租赁场 地及⼚房内办公区进⾏装修改善,但不得破坏⼚房主体结构,甲⽅同意⼄⽅在租 赁场地上建造经营⽤临时性办公⽤设施,费⽤由⼄⽅承担。对于⼄⽅投资装修的 部分,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约定的事由⽽终⽌后无偿归甲⽅所有。 ” 2018 年 12 ⽉ 27 ⽇,⽇照市东港区 ×× 区服务中⼼(甲⽅)与尚峰公司(⼄⽅) 签订《尚峰钢铁钢材剪切加⼯储运项⽬投资协议书》,载明: “ 鉴于甲⽅拥有优越 的区位优势和投资环境,鉴于⼄⽅拥有多年板材开平剪切⽣产经验和雄厚的投资 实⼒,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商事法律法规及东港区产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规 定,甲⼄双⽅经平等友好协商,现就⼄⽅在甲⽅园区内投资建设设备⽣产和板材 开平剪切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项⽬内容⼄⽅在甲⽅园区内投资 6000 万元⼈民币(以下均为⼈民币),建设年产值约 3 亿元的⽣产项⽬。项⽬拟选 址位于⽇照市东港区 ×× 区,⽣产的产品为设备⽣产和板材开平剪切,含钢材贸易 及物流运输︔⼆、甲⽅权利和义务 1. 甲⽅全⼒⽀持⼄⽅在东港区 ×× 投资兴业,为⼄ ⽅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产经营条件。 2. 甲⽅成⽴专门⼯作机构负责帮助协调推 21/11/2023, 16:20 ⽂书全⽂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MPLip4EWDjgderN8fueacHOlBahfsZFBnLVy4KhlUqEAn6BD7lEg4 … 6 / 11 进⼄⽅项⽬,并就有关⾏政审批⼿续进⾏代办服务。 3. 甲⽅负责提供⼄⽅项⽬建设 所需的⽔、电、路、讯等配套设施,确保项⽬顺利推进。 4. ⼄⽅⼯作⼈员在⽣活、 就医、⼦女入学、就业等⽅⾯,享受东港区居民同等待遇︔三、⼄⽅权利和义务 1. ⼄⽅项⽬服从甲⽅的规划与管理,按东港区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案进⾏建设。 项⽬投资强度、建筑系数等不低于省市区相关要求,科学合理集约利⽤⼟地。 2. ⼄ ⽅根据国家节能管理和 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的要求,采⽤国内先进成熟的⽣产⼯艺 和技术设备、 “ 三废 ” 及节能减排治理措施,做到环保及安保设施的规范建设与主体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入使⽤,保证 “ 三废 ” 排放及节能减排各项指标均 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 2020 年 10 ⽉ 19 ⽇,东港城投公司作为出租⽅与尚峰公司、案外⼈山东容创⾦ 属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承租⽅签订《关于涛雒钢铁配套产业园⼚房租赁合同补充协 议》,约定: “ 出租⽅与承租⽅于 2018 年 11 ⽉ 26 ⽇签订的《⼚房租赁合同》,从 2019 年 1 ⽉ 15 ⽇至 2022 年 1 ⽉ 14 ⽇,租期 3 年,租⾦每家 200 万元 / 年 ( 不含税⾦额 ) ,根 据国家最新税率调整,租赁费为每家 218 万元 / 年 ( 含税⾦额 ) 。 …… 减免后两家公司 2020 年度租⾦分别为 817500 元。 ( ⼤写:⼈民币捌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 ) ,其中不含 税价 750000 元,增值税额 67500 元,在收到租⾦后,出租⽅向承租⽅提供符合税务 主管部门要求的税率为 9% 的增值税专⽤发票 ( 税率根据国家政策变动⽽调整 ) 。本 协议作为主合同的有效补充,⾃双⽅盖章后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本协议 未作约定的,以主合同为准。 ” 2021 年 8 ⽉ 10 ⽇,东港城投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式向尚峰公司邮寄《通知 函》,载明: “ 贵司与我⽅于 2018 年 9 ⽉ 19 ⽇签订《⼚房租赁合同》及 2020 年 10 ⽉ 19 ⽇签订《关于涛雒钢铁配套产业园⼚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标的为:⼚ 房︔租赁期限: 2019 年 1 ⽉ 15 ⽇至 2022 年 1 ⽉ 14 ⽇,根据法律法规及双⽅签订的 《⼚房租赁合同》将于 2022 年 1 ⽉ 15 ⽇到期,我公司将于合同到期之⽇收回该地块 和⼚房,不再继续租赁⼚房。由此给贵司造成的影响,我⽅深表遗憾和歉意。如 贵司有任何需要,请与我⽅及时沟通,共同妥善处理为盼。 ” 该函于 2021 年 8 ⽉ 11 ⽇ 被签收,且尚峰公司于庭审中认可已收到该函。 2021 年 11 ⽉ 30 ⽇,⽇照市⾃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发布⽇⾃然资告字 [ 2021 ] 36 号拍卖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公告,将涉案⼚房所在地块进⾏拍 卖。 2021 年 12 ⽉ 21 ⽇,该局公⽰案涉⼟地拍卖出让结果,竞得⼈为东港城投公 司。 2022 年 3 ⽉ 10 ⽇,案外⼈⽇照市⾃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出租⼈与东港城投公司 21/11/2023, 16:20 ⽂书全⽂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MPLip4EWDjgderN8fueacHOlBahfsZFBnLVy4KhlUqEAn6BD7lEg4 … 7 / 11 作为承租⼈签订《国有建设⽤地使⽤权租赁合同》,约定: “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租 赁宗地编号为 2××9 ,宗地总⾯积⼤写壹拾叁万零壹佰玖拾点柒平⽅⽶(⼩写 130190.7 平⽅⽶),其中租赁宗地⾯积为⼤写壹拾壹万肆仟贰佰平⽅⽶(⼩写 114200 平⽅⽶)。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宗地坐落于临钢路以南、厦门路以东︔第五 条本合同项下租赁宗地的⽤途为:⼯业⽤地︔第六条出租⼈同意在 2022 年 3 ⽉ 10 ⽇ 前将租赁宗地交付给承租⼈︔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地使⽤权租赁年期 为 5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地之⽇起算 ……” 。 2022 年 7 ⽉ 1 ⽇,⽇照市⾏政审批服务局向东港城投公司颁发编号为地字第 371101202250007 号建设⽤地规划许可证,该证载明: “ ⽤地单位:⽇照东港城市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项⽬名称:⽇照市钢铁配套产业园⼯业团组标准⼚房(⼀期) 项⽬︔⽤地位置:临钢路以南、厦门路以东︔⽤地⾯积:净⽤地⾯积 114200m2 (合 171.3 亩)︔⼟地取得⽅式:租赁。 ” 诉讼中,尚峰公司申请对其购置的设备或修建的设施等投资物的现值进⾏司 法鉴定,⼀审法院委托山东盛博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相关事项予以鉴定。该鉴 定机构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尚峰公司的投资物现值总⾦额为 18876001.5 元。 其中宗地红线内的投资物现值为 17118113.4 元,尚峰公司不可拆移部分的投资物现 值为 2492872.17 元,国储钢联(⽇照)⾦属加⼯有限公司不可拆移部分的投资物现 值为 1688685.31 元,可拆移、可移栽部分 [ 含国储钢联(⽇照)⾦属加⼯有限公司 ] 的投资物现值为 12936555.92 元︔其中宗地红线外的投资物现值为 1757888.1 元,尚 峰公司不可拆移部分的投资物现值为 1722468.1 元,可拆移、可移栽部分的投资物 现值为 35420 元。尚峰公司为此⽀付鉴定费 157000 元。东港城投公司主张,对于可 拆移部分尚峰公司应⾃⾏拆移,对不可拆移的部分,应将其恢复原状。其在交付 ⼚房时,东院墙为新建院墙,满⾜院墙的功能,后尚峰公司为满⾜⾃身需求,⽽ 私⾃拆除原有院墙并向外扩移,对于该院墙的损失 144758.64 元,东港城投公司不 予赔偿。且尚峰公司存在超出范围⽤地⾏为,超出部分与东港城投公司无关。尚 峰公司辩称,对于不可拆移部分,东港城投公司应予以赔偿。对于可拆移部分, 其拆移以后便不可利⽤,东港城投公司亦应予以赔偿。国储钢联(⽇照)⾦属加 ⼯有限公司为尚峰公司的控股公司,其所使⽤的场地为尚峰公司所属部分,应当 ⼀并赔偿。 另查明,东港城投公司至今未办理案涉⼚房的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涉案租 赁合同到期后,尚峰公司并未返还案涉⼚房,合同期内的租⾦尚峰公司已经⾜额 21/11/2023, 16:20 ⽂书全⽂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MPLip4EWDjgderN8fueacHOlBahfsZFBnLVy4KhlUqEAn6BD7lEg4 … 8 / 11 ⽀付。东港城投公司要求尚峰公司按照 6055.6 元 / ⽇的标准⽀付案涉⼚房占⽤费。 尚峰公司要求东港城投公司赔偿购置或修建设施、设备、添附物等投资物价值共 计 18876001.5 元。 ⼀审法院认为,东港城投公司与尚峰公司签订的《⼚房租赁合同》约定了租 赁期限、租赁物位置、租赁费数额和交纳期限等,符合租赁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 质要件,双⽅均系平等主体,合同内容系双⽅当事⼈真实意思表⽰,故双⽅之间 成⽴租赁合同关系。 但因东港城投公司截⽌辩论终结时仍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 设案涉⼚房,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 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 “ 出租⼈就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订⽴的租赁合同无 效。 ……” 应当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应属无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 ⼗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 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 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 果为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或损害赔偿。故对于东港城投公司要求尚峰公司返还案 涉⼚房的诉讼请求,予以⽀持。且因案涉租赁合同到期后,尚峰公司亦未返还案 涉⼚房,其仍应当⽀付东港城投公司⾃ 2022 年 1 ⽉ 15 ⽇起至返还之⽇⽌的⼚房占⽤ 费损失。案涉租赁合同虽为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的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的 效⼒。租赁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作为争议解决条款,仍应作为计算案涉⼚房租⾦的 合同依据。根据双⽅签订的《关于涛雒钢铁配套产业园⼚房租赁合同补充协 议》,可以认定案涉⼚房年租⾦为 218 万元,对于案涉⼚房占⽤期间的租⾦,参照 双⽅约定的租⾦标准,应按照 5972.6 元 / 天计算。 关于尚峰公司要求东港城投公司赔偿购置或修建设施、设备、添附物等投资 物损失共计 18876001.5 元的问题。根据《⼚房租赁协议》第七条第三款约定, “ 甲 ⽅同意⼄⽅对所租赁场地及⼚房内办公区进⾏装修改善,但不得破坏⼚房主体结 构,甲⽅同意⼄⽅在租赁场地上建造经营⽤临时性办公⽤设施,费⽤由⼄⽅承 担 ……” 可以认定除涉及⼚房主体结构的变动需经东港城投公司特别同意外,尚峰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案涉⼚房及租赁场地进⾏⼀定的装修及建设投资。结合 东港城投公司提供的现场车间照⽚以及价格评估报告书等证据来看,尚峰公司的 购置设备、修建设施等投资项⽬并未涉及到对⼚房主体结构的改造,可以认定东 21/11/2023, 16:20 ⽂书全⽂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MPLip4EWDjgderN8fueacHOlBahfsZFBnLVy4KhlUqEAn6BD7lEg4 … 9 / 11 港城投公司同意尚峰公司的上述建设投资⾏为,但应限于涉案宗地红线范围内的 投资。案涉宗地红线外的投资建设,已超过租赁场地范围,不予保护。⼀审法院 考虑到尚峰公司的投资数额过⼤,若由其⾃⾏承担,有违公平原则,且参照《最 ⾼⼈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款规定, “ 承租⼈经出租⼈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 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同意利⽤的,可折价归出租⼈所有︔不同意利⽤的,由 双⽅各⾃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 以及东港城投公司不同意利⽤ 投资物的主张,故案涉投资物损失应由双⽅按照过错程度进⾏分担。 作为出租⼈的东港城投公司,在该⼚房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 将⼚房建设出租给尚峰公司,存在过错,⽽尚峰公司作为承租⼈对该租赁物的相 关⼿续未尽到审查义务 , 亦存在⼀定过错。同时考虑到案涉⼚房租赁期限已届满、 尚峰公司对租赁物的利⽤程度等情形,酌定东港城投公司对尚峰公司的投资物损 失承担 50% 的责任,尚峰公司⾃⾏承担 50% 的责任。根据价格评估报告书,案涉宗 地红线内尚峰公司不可拆移部分的投资物损失为 2492872.17 元,东港城投公司虽主 张尚峰公司为满⾜经营需要,⽽拆除原东院墙,对于该院墙改造损失 144758.64 元,其不予赔偿,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该院墙并非案涉⼚房主体结构, 尚峰公司为经营需要亦可以进⾏合理改造,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对尚峰公司不 可拆移部分的投资物损失予以认定。对于案涉宗地红线内国储钢联(⽇照)⾦属 加⼯有限公司不可拆移部分的投资物损失 1688685.31 元,因该公司为尚峰公司控股 公司,且其所使⽤的场所为尚峰公司所属部分,故尚峰公司应有权向东港城投公 司主张相应赔偿,对于该部分投资物损失,亦予以认定。对于可拆移、可移栽部 分 [ 含国储钢联(⽇照)⾦属加⼯有限公司 ] 的投资物损失 12936555.92 元,参照《最 ⾼⼈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款规定, “ 承租⼈经出租⼈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 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同意利⽤的,可折价归出租⼈所有︔不同意利⽤的,可 由承租⼈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应当恢复原状。 ” 故可拆移、可移 栽的投资物应当由尚峰公司进⾏拆除,拆除费⽤由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 案主张。综合以上分析,尚峰公司的合理损失共计为 4181557.48 元,根据⼀审法院 确定的上述赔偿比例,东港城投公司共计应赔偿尚峰公司投资物损失为 2090778.74 元。尚峰公司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持。 21/11/2023, 16:20 ⽂书全⽂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MPLip4EWDjgderN8fueacHOlBahfsZFBnLVy4KhlUqEAn6BD7lEg … 10 / 11 对于尚峰公司⽀付的鉴定费 157000 元,该鉴定费属于确定案涉投资物损失的 必要⽀出,考虑到案涉鉴定费⽤的价格以及案涉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等,酌定由 东港城投公司负担 78500 元,尚峰负担 78500 元。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七条、第五⼗八条,《最⾼⼈ 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 条、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审判决:⼀、尚峰公司于判决⽣效之⽇起三⼗⽇ 内腾空并返还东港城投公司位于⽇照市东港区 ×× 镇 ×× 路 ×× 路以东的案涉⼚房︔ ⼆、尚峰公司于判决⽣效之⽇起⼗⽇内⽀付东港城投公司案涉⼚房占有使⽤费 (占⽤使⽤费⾃ 2022 年 1 ⽉ 15 ⽇起至实际返还之⽇⽌,按照 972.6 元/天计算)︔ 三、东港城投公司于判决⽣效之⽇起⼗⽇内⽀付尚峰公司投资物损失共计 2090778.74 元︔四、东港城投公司于判决⽣效之⽇起⼗⽇内⽀付尚峰公司鉴定费 78500 元︔五、驳回东港城投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尚峰公司本案其他 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 7023 元,由尚峰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135056 元,减半收取 67528 元,由尚峰公司负担 50000 元,东港城投公司负担 17528 元。上 述两项折抵后,东港城投公司仍应向尚峰公司⽀付反诉案件受理费 10505 元,并于 判决⽣效之⽇起⼗⽇内直接⽀付尚峰公司。 本院⼆审期间,尚峰公司提交《山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业恢复发展的 实施⽅案》⽹络搜索打印件⼀份,⽤于证明尚峰公司符合政策优惠减免条件,东 港城投公司应当减免尚峰公司六个⽉占有使⽤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港城投公 司、⽇照市东港区 ×× 服务中⼼在( 2023 )鲁 11 民终 1135 号案件中均对该证据的真 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明⽬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本院对⼀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当事⼈争议的焦点问题: 1. 尚峰公司腾空并返还案涉⼚房的时 间︔ 2. 尚峰公司的占有使⽤费应否扣减 6 个⽉︔ 3. 尚峰公司投资物损失的分担责任 比例︔ 4. 东港城投公司应否全额承担案涉鉴定费。 对于争议焦点⼀,尚峰公司主张应给予其腾空并返还⼚房时间 6 个⽉。但是, 双⽅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任何⼀⽅向对⽅提出终⽌协议,应于 合同期限届满前四个⽉通知对⽅,⼄⽅(尚峰公司)应于合同届满之⽇或⾃实际 接到甲⽅(东港城投公司)书⾯通知后的四个⽉届满之⽇前将房屋腾清交付甲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于 2022 年 1 ⽉ 14 ⽇到期,东港城 投公司于 2021 年 8 ⽉ 10 ⽇已函告尚峰公司将于合同到期之⽇收回案涉租赁物,不再 21/11/2023, 16:20 ⽂书全⽂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MPLip4EWDjgderN8fueacHOlBahfsZFBnLVy4KhlUqEAn6BD7lEg … 11 / 11 继续租赁。因此,尚峰公司对合同到期后无法续租的事实已明知,即应积极准备 腾空并返还⼚房。⼀审法院考虑实际情况酌定尚峰公司于判决⽣效后三⼗⽇内腾 空并返还⼚房,并无不当。 对于争议焦点⼆,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于 2022 年 1 ⽉ 14 ⽇到期,且东港城 投公司已按约定提前通知尚峰公司不再续租的事宜,尚峰公司⾃ 2022 年 1 ⽉ 15 ⽇起 占有使⽤案涉⼚房已非基于双⽅合同约定,违背出租⼈的意思,尚峰公司主张按 照疫情减免优惠政策扣减 6 个⽉的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持。 对于争议焦点三,双⽅租赁合同约定,尚峰公司投资装修的部分,在租赁期 满或合同约定的事由⽽终⽌后无偿归东港城投公司所有。即,双⽅签订租赁合同 时,对于租赁期间尚峰公司的投资建设,双⽅均同意合同终⽌后无偿归东港城投 公司所有。现案涉租赁合同因出租⼈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无效,但租赁 期限已经届满,尚峰公司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使⽤租赁物。⼀审考虑尚峰公司的 投资建设情况,基于公平原则,对尚峰公司不可拆移的投资物的损失,酌定由双 ⽅各承担 50% 的责任,并无不当。尚峰公司主张由东港城投公司承担全部或主要责 任,无依据,不予⽀持。 对于争议焦点四,鉴定费系为确定尚峰公司的投资物损失,⼀审参照投资物 损失的分担比例酌定鉴定费亦由双⽅分担,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尚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应予驳回︔⼀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 七条第⼀款第⼀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案件受理费 41508 元,由上诉⼈⽇照尚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雪雁 审 判 员 王 蓉 审 判 员 王林林 ⼆〇⼆三年五⽉⼆⼗五⽇ 法官助理 张锦秀 书 记 员 徐⽂娟